
幾年前,我為公司的一個主要職位面試候選者。雖然這位候選者先前和我有過一些電子郵件往返,這是我們第一次見面。面談進行得很順利。然後意想不到的事發生了:她定睛看著我說,她曾和「精神病」苦苦搏鬥,還說之前她吃藥超過十年,在那段時間沒有發病。但她要親自告訴我她的病情,說不定我有什麼疑問。
(不符合) 小於6段 & 小於700字 (段落: 1/ 字數: 62)
我們談到她的心理健康,但只談了幾分鐘。我以前從來沒有遇到過這種情況,真的不知道該說些什麼。我謝謝她的誠實正直,然後繼續面談。
坦白說,對於這位候選者披露的事,我的反應是不相信──不相信她有勇氣在被錄用之前,讓自己如此脆弱。在我能夠邀請她加入我們公司之前,她必須接受公司其他成員的面談,但我們確實聘用了她,而且過去幾年來,她不僅是我們團隊的核心成員,也是讓公司團結的一大凝聚力。
1990年的《美國殘疾人法》(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禁止雇主歧視有精神疾病者。但是身為一家極為龐大的策略公司的顧問(客戶都是巨型公司),我的經驗是,如果有人承認自己在與憂鬱症或精神病搏鬥,往往會自毀職業生涯。的確,一家主要的投資銀行的前副總裁被告知有這個部落格時,警告我不要公開這件事:「客戶會害怕和雇用有精神病的專業人員的公司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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