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一個只有幾千學生的大學演講,接待的是一位副校長,講完送行的是另一位副校長,因為對方早已認識,我客氣問:「貴校有幾位副校長?」老兄苦笑回答:「三位,一位管老師,一位管學生,我負責在這兩位副校長吵架時協調。」上了火車,愈想愈不對勁,管老師的有教務長、管學生的有學務長,副校長與這些主管如何分工呢?

十年來,我擔任多個行政院及部會的委員,也做過政府出資基金會的董事。大致來說,行政院設的委員會,委員多為部會首長;各部會設的括跨部會委員會,委員多為副首長。強勢的閣揆 (如劉兆玄、吳敦義)主持時,部會首長出席率高。江宜樺、毛治國則多半是次長代表。林全有時乾脆委請政務委員主持,只有兩三位次長出席,其餘多是三級單位的正副主管。這樣的會議,多半流於形式。

最近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修正草案,這是為了落實行政院去年十二月送出的決議,重點是二級機關副首長人數得至四人。該法通過後,十一部、九會、二總處、二署、六委員會、央行、故宮就有超過一百二十個副首長。

我研讀歷代官制,得到粗淺的結論:「快要亡國時,官位增加快速。」王朝肇建,人力精簡,安逸之後官員怠惰,不想多負責任,設立副手就可以輕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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