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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新十誡〉提出的十項公司治理基本原則,其標榜「經理人不可因私利而損害公司價值」固然是經營公司的普世價值,但把場景放在台灣,還是有一些討論空間:

1.美化盈餘一定不好嗎?

關於第一誡(不操縱財報與財測),很多時候都是動機良善與否的問題。如果在合乎會計原則的情況下,讓盈餘「平滑」一點,配息時穩定一些,也不見得不好。

目前最大的問題不是台灣做不做得到這項原則,而是我們的制度沒有足夠機制讓經理人願意這樣做。

2.台灣不可能的任務

大股東很關心現在的股價,甚至有時還希望趁現在的股價進行一些交易,自己賺錢,根本不會去想這些長遠的問題;而台灣投資人又老是喜歡做短線交易。所以,第二誡(鎖定最大期望價值)目前在台灣幾乎不可能做到。

3.如股東和員工有利害衝突

第四誡(只持有能讓公司價值極大化的資產)是從股東權益的角度來看,但有時股東價值跟其他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s)會有衝突。例如,工廠是資產,因賠錢減損價值,決定出售。但關廠就會有人失業,即使沒被裁掉的員工也會擔心,公司是不是只要不賺錢就裁掉,這便可能會影響向心力,甚至工作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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