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最主要的責任,應該是對它的股東、還是對它的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負責?公司董事會的適當角色為何?誰應該擔任董事?公司經理們應該在什麼事情上對什麼人負責?

過去十年,一連串衝擊震撼了一度平靜的公司統理這個領域,激起人們對這類最基本統理問題的重新檢討。愈來愈多的跡象顯示,舊有均勢已不復存在。大型的機構投資人已不再滿足於只做消極的投資人。同時,董事會也逐漸抬頭—有時迫於壓力不得不如此—要求扮演更積極的角色。

儘管在公開上市的公司中,早已迫切、高度地進行這類的辯論,但在家族企業中,這類辯論一直就是極具爭議的議題,只不過通常都在私下進行而已。在世上大多數的地區,家族擁有的企業支配著整個競爭生態(business landscape)。即使在美國,家族企業的普遍程度也超過大多數人所想像。

據估計,列名《財星》(Fortune)五百大的公司中,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家族擁有或支配;以全球整體經濟而言,這項比率無疑超過百分之五十。

身為擁有三十億美元的家族資產控股公司執行長,克利斯特.奧斯特洛十餘年來一直忙著處理統理問題。奧斯特洛公司由安提.奧斯特洛(Antti Ahlstrom)於一八五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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