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年代興起的企業合併熱潮,在當時被視為傳奇現象,然而與一九九○年代的併購活動相較,卻是小巫見大巫。一九八八年──也就是一九八○年代合併熱潮達到頂峰的那一年──併購案件數為4,066 件,總成交金額為三千七百八十九億美元;而單單一九九八年一年,涉及美國企業的併購案件數便有12,356 件,總成交金額高達一兆六千三百億美元。我們也不必訝於這些數據,畢竟,收購仍然是欲進入新市場與取得新技術的最快捷徑。當市場全球化程度日益普及、科技變遷持續加速之際,愈來愈多公司將發現,面對迫切的成長需要,合併與收購勢將成為必須採行的策略。

然而,一九九○年代的收購交易較令人震驚的,是主併公司的付款方式。一九八八年,大約近60 %的大金額收購交易(金額超過一億美元者)完全以現金支付,只有不到2%的交易以股票支付。短短十年後,情況已完全改觀:一九九八年,在所有大金額併購交易中,其中有50 %完全以股票支付,只有17 %的主併公司完全以現金支付。

此一轉變,對交易雙方股東將產生深遠影響。在現金支付的案例中,雙方角色分明,透過現金完成股份轉換,只是單純的所有權交換;然而在股票交換的案例中,雙方扮演的角色則變得比較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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