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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造未來,企業往往要仰仗創新。創新的種類很多,例如,管理大師杜拉克在〈創新的七大修練〉一文中(見本刊《杜拉克百歲紀念專刊組織營運版:帶出企業的大未來》),就提出了七種創新的來源。在所有創新之中,破壞式創新可能是最容易令人讚嘆或欣羨的,因為這種創新一舉改寫既有的遊戲規則,為市場和產業帶來顛覆式的變化,往往令大大小小的對手瞠目結舌。

不過,只有靈活的小企業才有能力提出破壞式創新嗎?破壞式創新只能是某種低價的產品或技術嗎?更新、更好、功能更多的產品,就能顛覆市場規則嗎?

這種種疑問,就讓提出「破壞式創新」這個概念的學者——美國哈佛商學院講座教授克雷頓.克里斯汀生(Clayton M. Christensen)來解答吧。克里斯汀生於1995年初在《哈佛商業評論》英文版發表了〈顛覆式科技:掌握市場未來走向〉一文,首度提出這個概念,啟發了許多管理者和企業人。本專刊選錄了克里斯汀生的三篇文章,從不同面向進一步剖析這個概念。

許多人以為,靈活的小企業,尤其是新創企業,才有能力提出破壞式創新,但其實,是否能提出破壞式創新,與企業的規模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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