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 小於6段 & 小於700字 (段落: 1/ 字數: 1019)

顯然,「數據」才是真金白銀;凡經過必留下數位足跡。從資料治理的國家戰略來看,國人慣用的FB、IG、Line、WeChat、Netflix、Spotify、Uber、Foodpanda數位平台,甚至包括電競遊戲的傳說對決、英雄聯盟、絕地求生等,這些「人對人」、「人對資訊」的數據軌跡,幾乎都由科技巨擘或獨角獸企業掌有,結果是台灣企業每年支付給FB、Google的廣告投放費用,已超過350億元。相對於網路巨擘繳交的稅金,實不成比例!

澳洲政府擬對此規範Google及FB支付內容授權費(廣告費分潤)給本地媒體。英法等國已開徵跨國網路巨擘的「數位稅」,以平衡它們利用個人資料優化網路服務的公平對待。歐盟繼2018年5月25日實施〈一般資料保護規範〉之後,又於2020年12月15日提出〈數位服務法〉與〈數位市場法〉,不失為數據治理之良策。

面對AI大數據已擴大為「物對物」、「機器設備對生態環境」這種無聲無響地在自駕車、機器人、無人機全面偵測的系統下,各種數據平台上的資料財產權、使用權及管理權,如何在個人權益、公共利益、甚至國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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