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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人情理法、對事法理情。
(不符合) 小於6段 & 小於700字 (段落: 1/ 字數: 123)
台灣早已進入法治社會,多數民眾以社會或法律規範作為言行遵循的準則,才能維持整體的基本運作。但是不少人對所處的周遭環境仍有許多不滿,有的人獨善其身、假裝看不見;有的人四處糾舉,成為所謂的「正義魔人」;也有的人盡一己之力、低頭默默改善仍不完美的部分。
每位成員不同的反應與作為,正是一個多元活力組織的構成要素,既維持主要結構的穩定,也讓改善成為可能。其中最重要的關鍵就是,為自己負責、把別人放在眼裡。
組織裡,有的主管為了凸顯自己的權威,老是把:「這事不可妥協,那事不可妥協」掛在嘴邊;如果不分事務的性質和輕重緩急,凡事都不妥協,到最後部門恐怕淪為無法正常運作,或事事都得妥協的窘境。
華人社會常常陷入「情理法」、「法理情」的糾結之中;對事講法,對人論情,或許可作為簡單的劃分心法。
「妥協」VS.「鄉愿」、「和稀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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