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八○年代,專家和主管都預告著,解決爭議替代方案(AD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是一種較合理划算的方式,能讓企業遠離法院、遠離使勝訴或敗訴者皆身心俱疲的訴訟。在接下來的數年當中,超過六百家大型企業採用由公共資源中心(Center for Public Resources)提議的ADR政策宣言;許多公司亦回報,這的確是省時、省錢的方法。(請見附錄「訴訟之外的選擇」、「公共資源中心政策宣言」)

不過人們對ADR 的高度期望很快就褪了色。損害賠償金、法律帳單、以及訴訟的數目,在美國持續上揚,即使是那些擁護ADR 的公司也不例外。事實上,一項研究發現,至少有一項ADR ——與法庭結合的仲裁——不僅沒有降低成本、減少時間,反而使之增加。

到底哪裡出了錯? ADR 真的只是一個空泛的承諾?我們相信它不是,不過許多公司的失敗經歷,促使我們去觀察經理人如何執行ADR 的過程。我們有壞消息,也有好消息。壞消息是,在目前的執行過程中, ADR 經常轉變成私人陪審系統,不僅與原先極力避免的訴訟極為相似,同時,所付出的代價也十分相近。如今,許多公司的ADR 程序,通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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