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羅拉多州丹佛市美西(US West)公司資深律師。之前,曾經是NCR
公司資深律師,以及達頓(Dayton)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目前仍是該
校顧問之一。他曾經獲頒數個社區服務獎,並且在保存達頓公司
(Preservation Daytona Inc.)、美國童子軍組織(Boy Scouts of
America) 及美國選擇性徵兵制協會( U.S. Selective Service
Commission)擔任領導者角色。他曾經在許多專業期刊,如《哈佛商業
評論》、《解決爭議期刊》(Dispute Resolution Journal)、《達頓法律評
論》(University of Dayton Law Review)上發表文章。
回顧八○年代,專家和主管都預告著,解決爭議替代方案(AD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是一種較合理划算的方式,能讓企業遠離法院、遠離使勝訴或敗訴者皆身心俱疲的訴訟。在接下來的數年當中,超過六百家大型企業採用由公共資源中心(Center for Public Resources)提議的ADR政策宣言;許多公司亦回報,這的確是省時、省錢的方法。(請見附錄「訴訟之外的選擇」、「公共資源中心政策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