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 小於6段 & 小於700字 (段落: 1/ 字數: 264)

2008年,全球最大的一批金融機構,必須仰賴政府挹注巨資援助,才免於破產的命運,許多人因此責怪這些企業的董事會監督不周。照理說,在將近十年前,我們就解決了這問題,當時一些企業在公司治理上的驚人失敗(還記得恩隆〔Enron〕嗎?),促使美國國會通過了《沙賓法案》(Sarbanes-Oxley Act)。新法規看來大有希望解決問題。因為按照這個法規,企業董事會的大部分董事必須是獨立人士,照理說,股東可因此獲得更好的保護。而管理高層必須每年評估公司的內部控管制度,由外部審計師加以稽核;稽核的工作,則由一個半官方的監督委員會監管。

(不符合) 小於6段 & 小於700字 (段落: 2/ 字數: 442)

但最近這次金融體系崩盤,彰顯了上述法規的不足。以《沙賓法案》的標準衡量,大多數主要金融機構在2008年表現優異。其實,這次崩潰的銀行裡,有80%的董事會成員是獨立人士,而審計、薪酬及提名委員會,也全部由獨立董事組成。所有公司都每年評估自身的內部控管,而且,2007年的外部審計師報告顯示,這些公司的內控並沒有重大的弱點。但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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