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 小於6段 & 小於700字 (段落: 1/ 字數: 10429)

時至今日,任何博學多聞的企業高階主管都知道應該怎麼做,公司才能免於破壞式創新的傷害。從1995年時,約瑟夫.鮑爾(Joseph L. Bower)、克雷頓.克里斯汀生(Clayton M. Christensen)在《哈佛商業評論》發表文章〈破壞式技術〉(Disruptive Technologies: Catching the Wave),從那時到現在,大約二十年的管理研究成果,已經教會企業留意新起之秀以廉價的產品取代它們、搶走低階市場的新顧客,然後逐步朝較高階市場發展,爭取那個市場裡的顧客。我們已經知道,當這些破壞者出現,就必須盡速行動:收購它們,或者自行培養事業來採用新起之秀使用的新技術,與它們競爭。

但我們習以為常的破壞式創新策略模式,其實有個盲點。它假設破壞者是從價格較低、品質較差的替代品做起,一點一滴先吃掉利潤最低的市場區隔,既有企業因此有時間設立專案團隊,開發自己的下一代產品。

這樣的說法,對TomTom、Garmin、Magellan等導航產品製造商的幫助並不大。現在,每一支智慧型手機都預先裝有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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