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成功的平台企業,像是Airbnb、優步(Uber)、YouTube,根本不理會似乎禁止它們做法的法律和規定。這些公司的創辦人和主管,或許是對自己的營運模式太熱中,並深信這對客戶的用處,因此,似乎把許多現有法規,視為尚未準備好接受它們創新作為的舊時代無用的遺留物。根據這種看法,法律和規定必須改變,以反映科技促成的新現實。這些破壞法規的人,也可能記得充滿開創性的美國海軍將官、電腦程式設計師葛瑞絲.穆瑞.賀波(Grace Murray Hopper)的格言:「請求原諒比獲得批准容易。」

我們把這種漠視法規的現象,稱為「自發性私下解除管制」(spontaneousprivate deregulation),而且,這種情況由來已久。創新常導致法律和管制規定不合時宜。就像邊欄「早期的自發性解除管制」所說,汽車和航空業初現時,也曾面對類似挑戰。當然,法律通常是有必要和適當的,而自發性解除管制有時也可能造成問題。許多殘障者無法使用優步或Lyft叫車服務,因為這些車輛不必像美國大部分地區的計程車一樣,必須保證可供輪椅上下。本文作者之一的艾德曼,最近與麥可.魯卡(Michael Luca)、丹尼爾.史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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