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十年來,在股東、證券交易所,以及州政府和聯邦政府的壓力下,美國企業的董事會已發生巨大的變化。任何董事若經過這十年漫長的休假,再回到董事會議室時,可能只認得出牆壁上的鑲板,其他大多不認得了。

今天,法規規定過半數董事必須是獨立董事,以前則是企業可選擇要不要遵守這項規定。如果董事長也是執行長,大多數董事會便委任一位首席(lead)獨立董事或主席(presiding)獨立董事,這個人在董事會議室內外的影響力,比以前大得多;標準普爾五百指數(S&P 500)成份企業中,有97%的董事會採取這種做法。獨立董事定期舉行行政會議(executive session),沒有執行長在場,這是相當新的做法。股東可審查薪酬委員會的決定,而且,審計委員會成員已大幅擴大責任(responsibility)和問責制度(accountability)。個人董事必須更常參加會議,花更多時間和管理階層商議,而且要更了解他們擔任董事的公司。

不幸的是,在董事會對企業的監督管理方面,外部推動的改革已證明徒勞無功。正如知名的公司治理律師馬提.李普頓(Marty Lipton)所說,改革出現「一體適用」(one size 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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