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仇恨言論及假資訊問題,臉書宣稱可用「自我治理」做為解方。然而,人們對臉書全球監督委員會的信任度,會是個問題。雖然該委員會規章寫著「遵守相關人權原則」,但這個說法不僅模糊,目前也只局限於保障「表達自由」的範圍。況且,如果遇到「使用者所屬國家法律並不保障某些普世人權時」,又該如何抉擇?臉書能否自我治理,仍有待觀察。
資料長這個角色,通常背負不切實際的期待,以及不明確的工作重點。因此,資料長難以在背負的所有期望上,都有卓越表現。也因為對執掌並無共識,資料長通常任期不長。因此,組織應選擇最適合自己情況的資料長職責。
透明化有助於對抗演算法的偏見,但也會使組織容易遭到網路攻擊。可以說,在資料分析領域,人們認為資料愈多愈好。但在風險管理中,資料本身通常是不利因素的來源。因此,為了克服人工智慧的這種矛盾情形,組織必須仔細考慮要如何管理人工智慧的風險、提出關於這些風險的資訊,以及如何分享和保護這些資訊。
本文提供給董事會和長字輩高階主管一個架構,指出企業領導人促進網路安全必須做以下三件事情:設定你對網路安全策略的意向;妥善設定網路安全職能的定位,讓它發揮影響力;針對你的需求,任用適當的網路主管。這個架構有助於緩和企業風險、減少與法規監管機關的磨擦、為科技和安全設置護欄,並提高競爭優勢。
看看資料隱私和安全性的哪個部分正在改變,以及那意味著什麼。